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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民间舞蹈“原生形态”与“舞台艺术”的再思考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秦萍 2019年12月02日 阅读量:

大型原生态歌舞“查姆”展演上,彝族演员在表演歌舞弹唱 秦萍供图

    

  当代中国民族民间舞蹈的概念包含两大类舞蹈样式,也因而使得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出现两种发展趋向:一类是各个民族在民间流传着的“原生形态”舞蹈;另一类是艺术家根据不同民族民间舞蹈的风格特征,经提炼加工后创作的舞台艺术。前者为后者之本,是中国民族民间舞蹈的核心反映,与民间信仰、风俗紧密相连。其中,舞蹈是信仰、风俗之形,信仰、风俗是舞蹈之神。

  民族民间舞蹈,是指在一个民族或地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过程中,由劳动群众直接创作又在劳动群众中流传的舞蹈形式。这种民间舞蹈,被称为“原生形态”舞蹈。它具有鲜明的地域与民族特点,体现了浓郁的节日庆典、风俗仪式等文化意义及功能。

  表演艺术家资华筠认为,基于“生态学”的原理,所谓“原生态”文化艺术(含音乐、舞蹈等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只是单纯的、孤立的外部形式,而应具有包含环境因素在内的3个“自然标准”,即“自然形态”,不刻意加工;“自然生态”,不脱离其生成、发展的自然与人文环境;“自然传衍”,以一种与民俗、民风相伴的特定的生活和表达感情的方式代代相传。 

  以湖北民间舞蹈为例,鄂西和江汉平原有着能歌善舞的民俗文化,摆手舞、龙舞、灯舞、肉连响、撒叶儿嗬、八宝铜铃舞、毛古斯等,大部分民间舞蹈都与节日庆典、农事渔猎等相联。一旦这些舞蹈脱离相关背景而作为艺术作品被搬上舞台,人们便往往会对其舞蹈的纯正性、真实性产生怀疑。即使演员表演得再逼真,也很难使观众感受到原生形态下的心理认可度及其所反映的文化认同。

  舞台艺术类的民族民间舞蹈,又被称为“学院派民间舞”。这个独立的学科体系是指专业艺术院校以“元素”教学方法,对“原生态”民间舞蹈的风格、动态进行提炼、整理和重构,进而形成具有典范意义的“源于民间,高于民间,既不失风格又科学规范”的民间舞蹈。专业院校以积极的文化使命感承担起传承、传播传统民间舞蹈文化的历史重任,积极弥补民间原生状态下民间舞蹈有可能自生自灭的缺憾。他们立足于民间流传的“原生形态”样式,结合其他舞蹈的科学方法及舞台艺术品呈现所需的语言体系,创造出一种有别于原生态的新型的“民族民间舞蹈”。但这类舞蹈一旦进入专业院校,被搬上舞台,其功能便会发生根本变化。

  “学院派民间舞”作品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它从综合性的艺术形式变成了纯舞蹈的表演,注重专业技术的提升。早期民间舞蹈承担着祭祀、祈福、治病等重要功能,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当民族民间舞蹈成为一项舞台艺术作品时,审美娱乐便成为了其第一功能,人们离开这一功能亦不影响正常的日常生活。二是它的审美追求日趋高雅,运用元素化的语汇自由表达更广泛的思想内容。这类舞蹈在形式上对原生态舞蹈进行了科学加工,更加追求形式美;又在内容上赋予其诉说、表达的功能,通过舞蹈表现世间万象。

  这两个特点,导致舞台上产生的民间舞蹈与原生态民间舞蹈的距离越来越大。当下在荧屏、舞台、旅游景点表演的各种民间艺术,无论保留着何等程度的乡土气息,或者哪怕是农民演出队的表演,因为已离开了其发源、生成的环境,又附着各色包装,甚至带有商业目的,就脱离了“原生态”文化的基本属性。

  从文化意义来说,专业“民族民间舞蹈”很难等同于“原生形态”舞蹈。随着专业化的加深、编舞意识的不断革新、跨学科概念的引入,二者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也造成了二者属性难以确立的尴尬。如何避免这些问题,需要业内人士认真探讨与思考。比如,是否可在教学方式、教学内容上进行一些增减?是否可在展演方式、展演场合等方面作出新的探索?

  传统舞蹈需要保存,也需要科学地发展。在保存与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既能做好对原生舞蹈的解构与整合,又避免加大其与原生舞蹈的距离?笔者认为,只有做好真实性与科学性之间的平衡,才能解决这一问题。

  资料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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