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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吐蕃王朝中“奴隶”的社会地位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冉永忠 2018年07月30日 阅读量:

  内容摘要:关于吐蕃王朝的社会性质,这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论题,有主张奴隶制的,也有主张封建说的,还有认为是部落制甚至更为具体的游牧部落封建联盟制的。这些说法似乎都有合理的成分,但是最终还是奴隶制的主张占了上风。本文仅就有关吐蕃社会文献中的“奴隶”这一概念来分析当时奴隶的社会地位。

  关键词:吐蕃王朝 奴隶 奴隶制

  吐蕃王朝是公元七世纪初由松赞干布建立的一个地方政权,在其存在的二百多年中,使当地的社会空前繁荣,在藏族历史乃至中华民族的历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然而有关这一时期的社会性质却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其中对当时“奴隶”这一概念的解读至关重要。

  一、关于“奴隶”一词的界定

  马克思认为奴隶是奴隶社会中最大的一个阶级,他们没有人身自由、没有财产,主要被当做奴隶主的会说话的工具。奴隶制社会即奴隶主占有制社会,奴隶占有制的具体形式在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时间而有所不同。然而,总的来说,奴隶社会是建立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基础上,在这一社会中,奴隶是被统治、被压迫、被剥削的阶级,它处于社会最低层。奴隶被剥夺了生产资料,奴隶在奴隶主的强制下从事劳动,他们被剥夺了自由人一般所拥有的大部分权力,奴隶主只给奴隶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奴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其地位等同于“会说话的工具”。并且奴隶主可以对奴隶任意买卖、遗赠、甚至屠杀。奴隶主不仅占有全部生产资料而且还完全占有奴隶本身,《中国百科大辞典》将此点作为奴隶社会不同于其它阶级社会的突出特征;《政治经济学辞典》将其作为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奴隶主阶级为镇压奴隶反抗,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需要,产生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辞海》中说奴隶是指“奴隶社会的主要生产者,没有独立人格,没有任何自由和权利,被奴隶主当作‘会说话的工具’和私有财产,任意奴役,买卖甚至屠杀。主要来源为战俘、无力还债的氏族成员、破产的自耕农及小手工业者、被判罪服刑者、奴隶所生的子女等。分生产奴隶和家内奴隶,前者是奴隶的主体。”

  二、吐蕃社会中“奴隶”的特点

  (一)、吐蕃的“奴隶”并非是会说话的工具。

  1、《敦煌西域古藏文社会历史文献》中有以下一些材料:

  (1)“十八个人一伙,有母亲、父亲、孩子、主人和奴仆,都生了病,或许他们因此身死,他们要求人们离开(dgol)(或译:他们恭敬地要求人们与他们隔离)。”

  这一材料中将奴仆和主人的生病一事一起提到,并且请求人们将他们一起隔离而不是把奴仆不当人看,对其病情漠不关心任其死亡,可见奴仆和主人的人际关系是微妙的,并不像所谓的奴隶社会那样冷酷无情,奴隶只是有生命的工具!

  (2)“哀悼开始,直到被埋葬男方的所有妻子们情绪悲痛到了极点(为患疾致死?),由水酒供者(?)带来,主人和 仆人们开怀畅饮。”

  材料中提到了主人和奴仆因为丧事儿一起开怀畅饮,这种现象在等级森严的奴隶社会中恐怕是根本就不可能出现的,它的出现就只能说明这个社会并不是奴隶社会,所谓的“奴仆”(奴隶)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奴隶。

  (3)“致……指挥官长官:(许多)代替人已来到。那里没有一个女人可以与男人作伴,要求总管(原文为rtse-rje,即节儿)长官立即送来若干女仆。”

  可见在这一时期,仆人(奴隶)也不是随便就能拥有的,即便是受王朝重视的军队也不能随意买得或者抢掠,而必须要通过向上级申请派送,也可见当时所谓的的奴仆(奴隶)还是有一定地位的,并且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这要是在奴隶社会肯定是不可想象的。

  (4)“在当妥关,墀扎、穹恭、桑恭三人分得奴隶,登记奴隶们之姓名、家庭、职业及纳税数量等”。

  这则材料可以说是把当时吐蕃的奴隶的特点描述的非常详细了,他们有姓名、家庭、职业,而且还承担着一定数量的赋税。其中职业和纳税是最让人不可思议的,因为这说明了他们不但可以独立生活生产,而且还要向上级交税,而不是所谓的毫无人身自由,任人奴役的。谁都知道这种现象是不可能出现在残酷的奴隶社会的。

  (二)、吐蕃的“奴隶”有财产。

  1、《敦煌西域古藏文社会历史文献》中有如下记载:

  (1)、“……南面直达卡果江多邦(Khar-go-ca(ng)-do-spong)之奴仆的耕地,两地间有手砌圆石堆作地界标记……”

  (2)、“……由此向前,沿着水渠直达以陡峭山石分开的吉笑加卡水渠的山谷,又有一个手砌的圆石堆为标志,穿过沙漠沙地,进入东南线上,直达达热?席义奴仆的耕种地……”

  以上材料中都出现了奴仆(奴隶)拥有土地的现象,并且这种土地还是和当时有地位的人的土地相连,可见其土地是在一起的。并且在两则材料中也指出了当时土地的类型即耕种地。这说明当时的奴隶是拥有独立劳作时间和自由的,并非我们所说的奴隶没有任何人身自由,可见当时的奴仆(奴隶)页并非我们所谓的严格意义上的奴隶。

  2、《吐蕃简犊综录》中记载了奴隶(bran)授田的例子:

  “论努罗之奴仆已在……冬季田租之对半分成于兔年……。”

  这种例子在奴隶社会中是极罕见的,因为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只给奴隶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就更不会给他们人人都赖以生存的土地了。

  3、《敦煌古藏文历史文书》中有奴隶上税的记载:

  “狗年……收集已派之一切奴户之赋税”

  具有上缴赋税义务的奴隶在奴隶社会恐怕是不多见的,所以我们必须要考虑他们是否拥有了某些财产和权利,在前后的论述中我也发现当时的奴隶是拥有土地、牲畜、劳动工具、家庭的,甚至是有了选择当谁的属民的权利。所以说当时的奴隶拥有财产时不争的事实。

  (三)、吐蕃的“奴隶”拥有一定的权利。

  1、《敦煌西域古藏文社会历史文献》中有这样的记载:

  “一头空(stong,不能驮)的怀孕驴折银四两,一头公驴银三两,一头小驴银二两。雇费从出勤之日起,每天(per

  diem)粮一藏升(bre),如不付粮,也可折作应征户的户差。姜孜(rgyang-rtse)处的公牛和驴子(已死),赔偿价如上述。支付雇费粮半驮。”

  在这则材料中出现了雇佣别人的牲口的现象,也显示出被雇佣的对象也有可能要承担户差,而且这种户差还可以用粮食来顶替,这些现象的出现必定是要建立在被雇佣者甚至应征户都拥有一定财产的基础上的,只有这样这些做法才有可能实现,才不是空的。所以需要交纳户差的被统治阶级肯定不可能是一贫如洗的奴隶,而且他们的关系也是雇佣与付酬和下级向上级交纳差税的,而不是奴隶社会中赤裸裸的无偿占有。

  2、《敦煌吐蕃文献选》中常常有如下记载:

  (1)“放箭杀人者被处死之后,另一半奴户,原为何人之奴,何人之民,可听其自愿。”

  (2)“其奴户,在放箭杀人者被处死后,愿与何人为奴,作何人之民户,听其己愿。”

  (3)“其子、女、妻室可投靠最亲近之兄弟,而其奴户可按自愿择主。”

  (4)“而其奴户之半原为何人之民,何人之奴,各随其愿。”

  (5)“奴户之半,愿为何人之民户,何人之奴,可听其自择。”

  (6)“另一半奴户,愿为谁之民,谁之奴可听其自择。”

  以上六条记载都提到了奴户(奴隶)可以自愿选择其将来主人,并没有强迫他们一定要为某人的奴隶,这不仅说明当时的政府给了他们一定的自由以及权力,而且也隐含着当时的奴户(奴隶)的地位并没有那么糟糕,否则谁又愿意心甘情愿的去选择当别人的奴隶呢,出现这种情况就说明当时所谓的“奴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奴隶,最有可能的就是对一些人的属民的一种称呼罢了。

  (7)“大藏本人,红铜告身者之子侄、以及叔伯昆仲等无告身诸人和继母、儿媳、妾媵、未婚之妹,王室民户和一切武士,尚论和百姓之奴,耕奴和岸本之助手等男女,被与其命价相同之人狩猎射中,无论死亡与否,放箭人发誓并非因挟仇有意伤害,可由担保人十二人连同本人十三人共同起誓。如情况属实,其处置与《对仇敌之律例》同。查明实情,受害人身亡,赔偿命价一百五十两,给受害人(一方)和告发人平分。若无告发人,一百五十两全归受害人。受害人中箭未死,赔偿医药、食物费三十两,归受害人和告发人平分。无告发人,三十两全归受害人。无论给死者之命价银还是给伤者之医药、食品银不管是谁,缺一两将处以死刑。射中人后,若抵赖,谓‘非我所射之箭’,受害人中箭无论死亡与否,按《对仇敌之律例》将放箭人处死。若不抵赖,虽起诉也可按《对复仇人起诉之处置律例》对待。”

  可见当时对奴隶的性命也是有所保护的,不管赔偿多少,但是这里已经做出了一种姿态,那就是通过一定的强有力的法律条例来防止奴隶被害或者被害之后处理时有法所依,足见奴隶在当时的地位并非是没有任何权利。此外该法律还把奴隶(奴户)的命价和岸本的助手的命价等同,因为岸本作为一种官员,他的助手不可能是单纯的奴隶,更有可能是比较有地位的人。所以将奴隶(奴户)和他等齐,这本身就凸显出“奴隶”这个概念的不一般性。

  三、结语

  总之,通过对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分析,我们发现吐蕃王朝中的奴隶生存状况有其自身的特点。最为明显的就是吐蕃王朝中的“奴隶”并不是所谓的奴隶——会说话的劳动工具。倒是更像我们封建社会中的农民了,因为他们也有地位、财产、家庭和发言权,并且当时的法律也在各方面对其的利益进行了限定和保护,并不是毫无人性的践踏。所以如果我们仅根据“奴隶”这二字的字面意思来确定吐蕃社会中的奴隶的地位,并由此判断吐蕃社会的性质,这恐怕是不够准确的。

参考文献:

  1 辞书编辑委员会:《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9年。

  2 (英)F.W托马斯(编著)、刘忠 杨铭(译注):《敦煌西域古藏文社会历史文献》,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年。

  3 索朗央珍:《试析吐蕃王朝的非奴隶制社会性质》,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

  4 王尧:《吐蕃简犊综录》,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

  5 王尧:《敦煌古藏文历史文书》(汉译初稿),西宁:青海民族出版社,1979年铅印本。

  6 王尧、陈践(译注):《敦煌吐蕃文献选》,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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