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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颇族山官制

来源:中国民族文化资源库 整理编辑:吉石甲甲莫 2019年07月30日 阅读量:

  在我国少数民族之一---景颇族的社会生活习惯中,历史上曾长期盛行山官制度。山官是当地汉族所用的称呼,因景颇族居住山区而得名。山官们是元、明以来从原始农村公社分化出来的世袭贵族,有大、中、小三类,他们都有以山岭、河流等自然标志为界限的辖区,山官用景颇语称为贡萨统,又称杜、杜瓦或早,指在等级制度的基础上,以山官、寨头等为统治者在一定辖区内行使独立权力,这种制度是在氏族酋长制瓦解过程中逐渐演变形成的。

  山官制度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贡沙,一种为贡龙,景颇族习惯法规定,贡沙是山官在辖区村寨实际上或名义上的代表,具有最高首领身份的一种社会制度,有两种不同的具体形态。一种是山官握有实际的较大权力,是辖区内最高政治首领,有世袭的山官和严格的幼子继承制,山官享有最高的尊敬,住房也比一般人家要大,门前悬挂着用木料制成的月亮和太阳标记,屋檐下悬挂着尖状的波竹;另一种山官握有的实际权力很小,只是一个形式上的最高政治首领,在管理村寨事务、调解纠纷、决定村寨事项等方面形式上虽参加,但不起主要作用,实际上不能代表村寨做出任何决定,已丧失其政治上的领导作用。

  贡龙制度与贡沙制度则有着根本的区别,从习惯法的角度看,其主要特点是没有实行世袭且具有特权的山官。贡龙制度以有才能者为领导,废除了山官辖区,各寨独立,互不隶属;土地为各占有者私有,可以自由典当、买卖、出租等,不受头人干涉,各等级间的严格限制也较为松弛;迁徙更为自由。在贡龙社会中,山官制度被废除了。

  除此之外,在山官制度下,还有若干人协助山官处理一定的事务,主要有:寨头,寨头从各姓头人中推选出,一般由建立寨子的有功之人或其后代担任,寨头在村寨中有较高的地位,就职时山官会相应的赠给其一把刀以表示委托他管理村寨。村寨中各姓的自然领袖,具有长老的身份,没有特权,代表村寨或各自家族的利益,负责沟通山官与百姓间的联系,协助山官、寨头管理村寨的若干事务。腊颇,是专管农事,掌握生产节令,宣布封土或动土的人。管,有的山官辖区太大,山官管理不过来,便划出若干个村寨由其亲信代为管理,即管为山官的代理人,在任命时要举行隆重仪式。恩道,只设置在大山官辖区,原负责公众的日常事务,后成为为大山宫跑腿的杂差。此外,懂萨虽是宗教人员,但在景颇族社会的地位较高,往往成为山官的助手,参与社会管理。

  山官制度作为景颇族习惯法的一部分内容,在景颇族人民的社会生活习惯中曾经起到过重要的作用。

  

  资料来源:高其才著,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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