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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进入法治轨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语委主任何朝建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赵瑞涵 2018年08月30日 阅读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5章32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共6条,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壮语文使用要求、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等。第二章共16条,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推行总体要求、规范化和标准化及信息化建设、双语教育、专业和课程设置、教师培养、干部双语学习、汉壮文字同时使用、诉讼使用、文字规范使用、禁止性规定、在公共服务机构的使用、在重大活动中的使用、在新闻出版广电领域的使用、公务员招录、职称评聘、文字翻译等方面的要求。第三章共5条,主要是针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才建设、研究创作、开发促进、抢救保护和社会参与作出规定。第四章共4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具体行为及应受何种处罚,处罚的对象,处罚的裁决机关。第五章共1条,规定了本《条例》的施行时间。

  在7月31日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宗委主任、自治区民语委主任何朝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颁发的背景?

  答:广西自古以来形成了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共存的格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不仅是民族文化的载体,也是民族情感的纽带,更是国家宝贵的资源。据2016年统计,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共有2189万人,占总人口的39.24%。除回族外,其他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语言,其中壮、苗、侗、彝等民族还有本民族的文字。语言文字的多样性为我区各民族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和谐共处以及保持自身活力和创造力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通过制定《条例》,确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健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制,确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方向,依法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和谐发展,使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对于维护民族团结、边疆稳定,持续推动我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我们注意到,这次颁布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而不是“壮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出于何考虑?

  答:一些自治区的相关法规只针对自治区主体民族的语言文字作出规定,广西没有对主体民族的语言文字作出专门规定,而是对全区所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出规定,体现了广西法规特点。

  我们经过反复酝酿和征求意见,大家认为目前的《条例》更符合广西实际,适用范围更广,也较容易达成共识。当然,在相关条文中,我们也注意强调壮文学习使用的要求,要处理好壮语言文字与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以体现主体民族壮族语言文字的地位和使用。

  问:《条例》对壮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有哪些要求?

  答:为彰显壮族语言文字平等和广西壮民族文化特色,体现壮族自治区特色,《条例》第四条规定,自治区在统一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在壮族聚居地区使用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使用《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不影响各地使用壮语方言和当地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问:《条例》对加强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得到广泛重视,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的重要保障。为此,我们提出以下4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加强双语干部的培养和使用。二是明确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公务领域的使用,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有关机关、单位的印章、牌匾、政务网站、政报以及重大活动中的使用。三是规定少数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四是规定对学习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鼓励措施,包括对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给予职位倾斜,对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给予条件放宽,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更大范围内的学习和使用。

  问:如何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人才?

  答: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校是基础,人才是关键。为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格局,《条例》规定了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纳入基础教育,开展学前及中小学阶段的双语教育。二是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学科和课程。三是规定对双语教师的培养培训。

  问: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公共服务问题,《条例》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为切实保障各民族群众平等使用语言文字的权益,使其充分享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公共服务,《条例》规定了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译、出版各类读物、音像制品,支持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媒体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频率、频道或者专题节目、栏目。二是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和出版工作。三是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公安、司法行政、邮政、通信、金融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双语服务。

  问:如何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用?

  答: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社会用字管理,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是确保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为此,《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方面的职责。二是广播影视、图书报刊、网络、文艺演出、公共服务等领域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时,应当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三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相互翻译或者转写时,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特点及规律。

  问:《条例》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开发利用和保护传承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当前,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传承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有部分少数民族语言已经处于濒危状态。为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载体的产品和服务的开发,鼓励和支持具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元素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场馆建设和旅游开发等;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料库建设,加强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研究工作。

  

资料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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